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调查,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