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行政执法主体限期自行纠正;行政执法主体不纠正或者不按期纠正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作出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并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主体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三十日内向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