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等房屋建筑,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