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村自建房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核后,依法提出申请并经有权机关审核办理。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