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统一购买施工技术、施工监理和安全鉴定服务等技术服务,为农村房屋建筑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保障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房屋建筑活动巡查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处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