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实施前依法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未到期的继续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并依据本条例规定申请继续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可以优先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