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违法扣押客运出租汽车的;
(四)违法扣押、吊销客运出租汽车资格证件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乘客、驾驶员投诉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