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场站建设第三十条有效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专用候客区和临时停靠站点,不得擅自撤销或者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