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