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三条有效省外地方金融组织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应当依法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报告相关事项,接受监督管理;本省地方金融组织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活动有区域限制和规定的,从其规定。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