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报送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一)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以及统计报表;(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三)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