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关联方提供与本组织利益相冲突的服务,为关联方提供服务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服务的条件:

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组织章程约定执行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回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