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赔偿损失,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二)隐瞒或者虚报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剂进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