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赔偿损失,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

(二)隐瞒或者虚报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剂进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