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移动、占用、拆除或者损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拒不履行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