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检疫检验、灾(疫)情除治等经费,确保防治工作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