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森防检疫机构可以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复检。复检过程中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检疫要求的林业有害生物时,应当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在指定地点实施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调入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经除害处理后检疫合格的,方可使用;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所需费用由调入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