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检疫检验、预防除治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