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宣传普及瓶装燃气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增强用户安全使用瓶装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瓶装燃气事故的能力。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