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瓶装燃气作为城市生命线工程,采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等管理措施,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瓶装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城乡用气一体化,并采取措施鼓励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管道燃气、减少使用瓶装燃气。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