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协商联动、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机制。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