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环境第三十八条有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协商联动、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机制。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