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环境第三十五条有效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接入工程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明确办理标准。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公共服务与规划、涉路施工、绿化、占路破路等环节的并联审批、在线办理。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