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环境第三十条有效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归集、共享、交换和应用机制,建设数字政务公共平台,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共享和利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信息,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