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筑物、构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影响建筑安全情形的,装修人应当在开工前委托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建筑物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在采取加固、维修等技术措施解除危险前,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