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实施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二)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三)损坏建筑物原有公共节能设施和无障碍设施;

(四)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五)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配套设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在建筑物底层开挖拓展使用空间;

(七)未经燃气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管道或者设施;

(八)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九)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

(十)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