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