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管理。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