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省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探索具有农村特色的垃圾分类方法,建立以县域或乡镇为基础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商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供销社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