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生活垃圾分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