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