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