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一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