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规范性、系统性、醒目性、清晰性、协调性和安全性的要求,方便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