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治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