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三)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