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

(三)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