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与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十个托位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八个托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机场、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