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推进托幼一体化,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为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对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