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