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第四章 传承弘扬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重大事件、重大活动和重要时间节点,推动红色资源传承进机关、企业、农村、学校、社区、军营,传承革命传统,弘扬革命精神。鼓励依托红色资源创建爱国主义教育、党性教育、党史教育、廉政教育、国防教育、社会实践教育等基地,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推动红色资源传承弘扬与文明实践活动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红色资源学习、研究、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