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第四章 传承弘扬第三十二条有效教育部门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识、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内容。学校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纳入日常教学活动,设计符合青少年认知特点的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学生参观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