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教育部门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识、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内容。

学校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纳入日常教学活动,设计符合青少年认知特点的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学生参观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