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年“七一”、国庆节、清明节、烈士纪念日以及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等节点,运用红色资源组织开展红色主题或者纪念活动。

倡导在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宣誓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