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综合评估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