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