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招募志愿者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社会招募文明劝导员。志愿者、文明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工作。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