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遵循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结合、倡导与治理并举,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