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八条有效维护校园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促进文明习惯的养成;(二)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三)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不欺凌同学;(四)维护校园安宁,不聚众滋事,不扰乱教学秩序。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