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维护校园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促进文明习惯的养成;

(二)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

(三)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不欺凌同学;

(四)维护校园安宁,不聚众滋事,不扰乱教学秩序。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