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在万绿园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应当符合万绿园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万绿园管理规定。擅自在万绿园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