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对动物防疫工作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购买免疫注射、清洗消毒、检测、诊疗和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