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设具备二类以上动物疫病检测能力的兽医实验室,配备相关设施设备、采样专用车辆和专职技术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