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实施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动物调运管理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的;

(六)其他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