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实施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动物调运管理的;(五)未按照规定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的;(六)其他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